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9,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