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移調字第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96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