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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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3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法定代理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逾期則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此有該起訴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被告乃無
完全之訴訟能力(並參照民法第12條),自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47條)。爰依上開規定,諭知
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