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務人 黃譁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柒仟壹佰零陸元,另滯納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