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526號聲請人 王慶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2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0年5月4日566,73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