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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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65號
原   告  盧陳桂蓮
訴訟代理人  盧瑞鈺
被   告  程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官怡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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