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中秩易字第12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黃莉雯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30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確
定,因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復以102年10月1日中市警霧分偵字
第0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黃莉雯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
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3,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期限而不繳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
原處分書含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含送達證書各1件等為證
。
三、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
之罰鍰總額3,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應易以拘留3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