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罡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就訴之聲明第一項提出編號AJM0000000之Kyocrea牌KM-5
035型數位複合機(下稱系爭複合機)價額之證明,致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正
系爭複合機價額之證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
規定,與本件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0,000元,合併計
算價額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