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525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陳黎丁妹 訴訟代理人 李宜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簡抗字第一二號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日裁定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後,被告提出抗告,現由本院合議庭以主文所示之案件審理中,事關本院是否有受理訴訟之權限,故本件係以上開程序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於上開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