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己○○○送達代收人甲○○原告乙○○
戊○○丁○○丙○○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表明本件原告為何人?有無在起訴狀上簽章?
二、是否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如有,請出具委任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