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署押)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八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二時五十五分詢問筆錄上偽造之「甲○○」署押貳枚及偽造之指印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竟冒用其胞弟甲○○之名應訊,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許,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之警訊筆錄上,基於接續之犯意,偽造「甲○○」名義之簽名二枚,足生損害於甲○○】,應更正、補充為【於同日二十二時五十五分,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調查詢問時,竟冒用其胞弟「甲○○」名義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詢問完畢時,在該次警訊筆錄上偽簽「甲○○」署名二枚,及偽捺指印署押二枚,用以表明為甲○○之指印,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製作筆錄之正確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