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後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案,且依法拘提,亦無所獲,有傳票回證及拘提結果報告書附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其應帶同被告到庭,其亦未到庭陳報被告之所在,本院自得依法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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