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乃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民國97年6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韡婷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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