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67號聲請人 吳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6年度除字第8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迅傳運通股份│中國信託商│106年3月9日│18,389元│HA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龍江││││││ 陳雪華 │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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