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起訴主張被告甲○○涉嫌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起訴狀誤載為第3項),經本院查詢之結果:被告並未有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即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既係附麗於刑事訴訟程序為之,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應另循民事救濟途徑為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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