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允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炳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5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