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4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方名亮
相對人 張譽鐘
共同
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以109年度營簡字第543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內容」
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主文欄
第1、5行
「毅興段」
「穀興段」
事實及理由欄(一
、原告起訴主張)
第7行
「毅興段」
「穀興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