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543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方名亮

相對人 張譽鐘

張加南

共同

代理人 吳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對於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09年11月3日以109年度營簡字第543號所為之原本及正本,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附表「原內容」

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主文欄

第1、5行

「毅興段」

「穀興段」

事實及理由欄(一

、原告起訴主張)

第7行

「毅興段」

「穀興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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