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49號
原   告  黃旭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靖吉徐麗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9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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