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高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高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查受刑人龔高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本院尚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8年7月22日至98年8月1日間之某日」應更正為「98年7月22日至98年8月初間之某日」、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罪日期「98年8月5日」應更正為「自98年8月5日起至98年8月19日下午4時40分許止」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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