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慧雯具保人陳迪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迪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陳迪旺因被告林慧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被告已經釋放。然被告嗣由本院依其住居處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