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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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清長 上訴人即被告 黃景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 律師
盧永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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