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四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編號:刑保字第八九○○○一○○號),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具保在案(偵卷第二十六頁參見),嗣因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經拘提被告甲○○亦未拘獲,另經通知具保人乙○,亦未偕同被告甲○○到庭,是被告甲○○顯已逃匿,則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沒入之。
二、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