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騎乘其所有車號000—四0七號重型機車,由新竹市○○路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路與光華東街之交岔路口時,疏於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減速慢行而貿然以時速七十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因而撞及由告訴人所騎乘由民生路往光華東街方向行駛之WBL—九0六號輕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側硬腦膜下出血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