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7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反訴被告
即原告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升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