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23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377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廖格蔚

反訴被告

即原告翔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升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廖乃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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