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琮源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
90,100元外,尚應補繳2,4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請於文到10日內就被告110年8月2
日民事答辯狀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