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6號聲請人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件:
提出聲請人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請說明於民國105年協商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
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