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仲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各為柒點伍顆、玖點伍顆,合計驗餘淨重肆點伍叁叁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戴仲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1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34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各為7.5顆、9.5顆,合計驗餘淨重4.533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各為7.5顆、9.5顆,合計驗餘淨重4.5339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0月3日草寮鑑字第100090018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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