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甫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零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00年12月30日中戒所衛字第1001000175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該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57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57公克,驗餘淨重0.3050公克),經送鑑驗後,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此有100年安保字第533號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001100229號)各1份附卷足憑(見100年度毒偵字第3864號卷第21、23頁),是以本件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