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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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光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于玄 訴訟代理人被告 羅春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6,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黃怡玲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