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65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瑞華 、 葉浮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請求利息自民國99年10月10日起算,惟違約金則自99年9月21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如無誤寫,請釋明該違約金起算日較利息起算日為前之理由。
二、請提出債務人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如債務人姓名經查有誤繕之情形,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