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謝辰妹 即釋海藏).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蔡采玲 即釋法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對於民國99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二行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對於被告學院之董事會成立有所爭執」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亦為裁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所為99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書記官製作之正本主文第2行中「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對於被告學院之董事會成立有所爭執」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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