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5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訴訟代理人  賴忠宏
被   告  謝長衡
       劉佩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謝長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如就被告謝長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被告劉佩靈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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