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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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檻篷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28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17號、第123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楊檻篷於100年8月5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0年8月15日通知被告補正,被告於100年8月18日收受該通知,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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