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12號聲請人 林凡傑 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6│1│10000│├──┼────────────┼────────┼──┼───┤│2│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7│1│10000│├──┼────────────┼────────┼──┼───┤│3│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8│1│10000│├──┼────────────┼────────┼──┼───┤│4│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E-9│1│10000│├──┼────────────┼────────┼──┼───┤│5│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E-18│1│10000│├──┼────────────┼────────┼──┼───┤│6│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E-19│1│10000│├──┼────────────┼────────┼──┼───┤│7│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E-20│1│10000│├──┼────────────┼────────┼──┼───┤│8│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E-26│1│10000│├──┼────────────┼────────┼──┼───┤│9│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32│1│1000│├──┼────────────┼────────┼──┼───┤│10│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33│1│1000│├──┼────────────┼────────┼──┼───┤│11│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15│1│1000│├──┼────────────┼────────┼──┼───┤│12│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16│1│1000│├──┼────────────┼────────┼──┼───┤│13│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17│1│1000│├──┼────────────┼────────┼──┼───┤│14│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18│1│1000│├──┼────────────┼────────┼──┼───┤│15│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ND-19│1│1000│├──┼────────────┼────────┼──┼───┤│16│廣有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2│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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