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8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880號抗告人 李隸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停字第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辦理新北市「莒光一村改建基地」26坪型新建住宅抽籤,共計新北市「莒光一村」、「江陵新村」、「力行文和新村」及「三重一村」等4村18戶違占建戶參與抽籤,而該26坪型住宅僅興建16戶,經抽籤結果抗告人李隸萍未抽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102年6月20日國陸政眷字第1020003073號將該抽籤結果呈請相對人審核,經相對人以102年7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1020009491號令(下稱原處分)核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呈報之抽籤獲配名冊准予備查。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經行政院秘書長102年10月7日院臺訴字第1020061944號函駁回申請。抗告人復向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主張「莒光一村改建基地」興建予違占建戶購買之26坪型住宅有16戶,符合資格者僅10戶,抗告人本可分配價購26坪型住宅一戶;詎相對人將逾期認證之江陵新村 韓鼎洛 等8戶納入分配價購,並以抽籤方式決定獲配承購戶,致抗告人因未抽中而無法分配價購系爭26坪型住宅;且系爭改建基地已於102年10月8日舉行繳款說明會,過戶時間在即,依相對人「不得越區分配」之規定,原處分如經執行完成所有權移轉程序,抗告人縱日後成功撤銷原處分,亦無法價購系爭26坪型住宅,顯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韓鼎洛等8戶部分之執行等語。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抗告人因原處分未撤銷所受之損害,包含對「故地」之「情感」;抗告人本於對老舊眷村更新之期待與相對人依法行政之信賴而支持改建,詎相對人以違法之行政處分侵害抗告人之期待與信賴,即該損害非單純為系爭26坪住宅之成本價與市價差額;抗告人縱於訴訟勝訴後獲得差額之賠償,仍無法取得「莒光一村基地改建後之26坪型住宅」,即無法再享有「繼續居住在莒光一村」之利益,上開損害非金錢所得填補,抗告人即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退步言之,依另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之見解,縱使嗣後法院認定該行政處分違法而撤銷,抗告人亦有無法再請求相對人分配價購及補償差價之風險,即抗告人屆時將求償無門,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以上堪認抗告人已釋明「難於回復之損害」之停止執行要件,原審法院不察,逕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而應予廢棄等語。
三、本院查: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
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在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上,可以預期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者,始得為之。又因物或權利狀態一經變動,通常即難以回復到原有狀態,如果任憑以此聲請停止執行,恐與行政訴訟法上「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行政爭訟之提起而停止」之原則相違,而須著重在經濟上之等價性,如果其損害可以估價賠償,使回復原來的價值,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故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困難,且在社會一般通念上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至於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且其急迫情事非因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所造成而言。
㈡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聲請,其理由已論明:抗告人因
未獲配價購系爭26坪型住宅所受之損害,無非係其不能以成本價購買該住宅,及喪失原可獲取系爭26坪住宅之成本價與市價差額之財產上利益,均屬於經濟上之財產損失,自得以金錢予以賠償,尚非屬無法用經濟手段填補之損失而有回復原狀困難之情形;是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韓鼎洛等8戶部分之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之要件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經核原裁定已就抗告人主張之事項如何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詳為論駁,揆諸前開說明,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觀諸抗告意旨無非堅持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裁定論駁之理由再為爭執,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