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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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桃園縣私立 瑞恩 帝兒桃德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呂文彬 代理人 邱貴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袁雪華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桃園縣私立瑞恩帝兒│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2年11月20日│15,000元│0000000│││1│桃德幼兒園呂文彬│興分行│││││├─┼─────────┼─────────┼───────────┼────────┼────────┼──┤│00│桃園縣私立瑞恩帝兒│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2年11月20日│15,000元│0000000│││2│桃德幼兒園呂文彬│興分行│││││├─┼─────────┼─────────┼───────────┼────────┼────────┼──┤│00│桃園縣私立瑞恩帝兒│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2年11月20日│15,000元│0000000│││3│桃德幼兒園呂文彬│興分行│││││├─┼─────────┼─────────┼───────────┼────────┼────────┼──┤│00│桃園縣私立瑞恩帝兒│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2年11月20日│10,000元│0000000│││4│桃德幼兒園呂文彬│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