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0號
原   告  劉欣怡
被   告  朱峻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7年11月起至108年4月止,經被
告以投資栽種草莓為由,陸續匯款新臺幣28萬5,000元至被
告所有之華南銀行竹東分行帳戶,然被告於收受上揭款項後
未依約製作契約簽訂及後續履行事項,是以雙方投資契約尚
未成立,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基
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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