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債務人 楊喬 惟即 楊純純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9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98年受有亞太國寶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薪資結構(如本薪、業績獎金、佣金、服務費、紅利)、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二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債務人配偶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及自99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其實際收入狀況,工作內容,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
7、提出債務人3名子女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8、據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人積欠多達12家金融機構,高達新臺幣175萬639元之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9、提出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6年1月至4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以釋明毀諾當時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10、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所餘之全數,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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