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9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本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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