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九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井勝宏 (原名 井福雲 )、 秦美安 (原名 秦小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井勝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貳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