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丙○○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