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陳美鈴
陳亮谷 陳俊傑 王榕彬 王儷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王 黃金鳳 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及同段50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借名登記在訴外人 陳耀祥 名下,又因原告向訴外人王黃金鳳購買前開土地應有部分,依訴外人王黃金鳳及訴外人 陳謝宇治 簽訂之「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第12條約定、代位及繼承法律關係,代位訴外人王黃金鳳請求被告移轉前開土地應有部分,惟前開「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係訴外人王黃金鳳及訴外人陳謝宇治簽訂,何以對於訴外人陳耀祥發生效力?且該「合夥購買房地產契約書」第12條約定該契約有效期間至房地出賣為止,似非得據向被告請求移轉土地應有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原告另主張其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借名登記於訴外人陳耀祥名下,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意思表示,惟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向被告請求移轉前開建物所有權登記,亦未表明。本院前於102年10月2
2日審理期日已請原告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該請求權何時可以行使,原告迄仍未表明,應有請原告再予敘明必要。
三、原告 陳明 就系爭土地建物已辦妥繼承登記(重訴卷113頁),請原告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請原告提出訴外人陳謝宇治除戶謄本。
五、請原告於10日內提出完整辯論意旨書狀,繕本逕寄被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