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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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陳美鈴 被告 陳亮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 即 黃淑美 被告陳俊傑被告 王榕彬 訴訟代理人 王元山 被告 王儷蓉 前列王榕彬、王儷蓉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裁判判決如何分割遺產,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上開案件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