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5號聲請人 宋昭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惠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李惠瑜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聲
請事項欄之記載與狀內附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