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0號聲請人 陸宜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奕勝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正奕勝工程有限公司歷次變更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 徐嘉鴻 即 徐茂盛 。
㈡補相對人徐嘉鴻即徐茂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徐嘉鴻即徐茂盛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或僅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