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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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45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強毓工程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14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26,7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