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78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譯文,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其譯文,致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原告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