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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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35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另債務人燈豪美有限公司已有選任清算人案件於本院民事庭進行中(案號:95年度司字第155號簡股),請提出該公司清算人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