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8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書軒 、 賴美珍 、
張若影 、 張永憲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