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537號
被 告 郭士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11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士維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郭士維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
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與被害人 楊文宏 達成
和解,楊文宏並具狀表示撤回告訴(刑法第305條屬非告訴
乃論之罪而不得撤回告訴),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憑;被告
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
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